对脱贫攻坚重点县(区),省财政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加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提前完成脱贫任务的县(市、区),省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市、县(市、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脱贫攻坚投入力度。帮扶项目和资金要进村入户,真正让广大贫困农户得益受惠,确保按时实现脱贫目标。
切实加强脱贫帮扶资金使用监管,规范资金用途,提高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脱贫攻坚工程资金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强化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组织领导
建立脱贫攻坚工作责任制。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本地区脱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要把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作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硬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加强扶贫工作机构建设,完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的作用。切实加强经济薄弱村村级班子建设,大力开展村干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村干部“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的能力,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
加大重点地区扶持力度。对脱贫攻坚重点县(区),省委派驻扶贫工作队,队长由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工作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对原派驻省委扶贫工作队、此次未列入重点帮扶的8个县(市、区),仍作为省脱贫工作联系点,省“五方挂钩”帮扶关系不变,省各项扶持政策不变,由苏北各市县共同组建扶贫工作队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落实各方帮扶责任。将脱贫攻坚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方面,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帮扶,形成强大合力。继续实行“五方挂钩”帮扶,挂钩帮扶各方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帮扶力度。苏南地区要将南北对口帮扶与合作关系向乡村延伸,组织发达镇村与苏北地区经济薄弱村实行结对帮扶。高校科研单位要强化科技扶贫措施,动员各类科技人员与经济薄弱村挂钩,指导帮助发展特色产业。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与贫困农户结对帮扶,发展增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