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部队期间入党、被评为优秀士兵、受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嘉奖的按一次计分);
(七)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两年加1分,满五年加2分,满八年加3分,满十二年加4分,满十六年加5分。认定艰苦、边远地区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八)在部队受过处分的扣分。警告处分扣2分,严重警告处分扣4分,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扣6分。
五、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和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与安置部门签订书面协议;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档案转移介绍信,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六)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两年义务兵20000元/人,一期士官23000元/人,二期士官28000元/人,三期士官37000元/人(含安家费5000元),四期士官42000元/人(含安家费5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每次增加1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每次增加2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每次增加3000元,被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增加5000元。
六、安置保障金的筹集渠道
(一)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市区低保标准一次性发放半年生活费)等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根据退伍安置部门提出的计划,财政部门予以核拨至民政部门发放。
七、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切实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抓好落实。对拒收、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