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6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6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2006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经市政府2008年7月25日第2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九江市2006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7〕8号)文件和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市本级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自谋职业率达到65%以上。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在市直安置:
1、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2、结婚满两年,配偶户口在浔阳区落户满两年并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3、父母一方现为驻市区部队军人、职工,且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调入市直单位工作或父母一方调入市直单位工作,另一方为无工作单位的居民、且家庭户口迁入市区的;
5、市公路局、交通局驻县(市)单位职工子女的;
6、父母一方在中央、省驻市单位工作,另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原则上由中央、省驻市单位接收安置,亦可在市直安置。
(二)坚持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继续采取岗位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对其他退役士兵进行考试考核,实行择优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三)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