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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方可公开。

  (八)对不能确定可否公开的信息,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不得以保密为托辞,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凡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十)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十一)各类政府信息生成或者变更后,发布机关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2008年10月1日以后生成或者变更并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备案。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十三)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四)申请公开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危及安全和稳定的,可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同一内容的反复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十五)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受理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9号)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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