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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其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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