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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扶持100万元。对于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阜新(适用境内),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予以扶持,但最高扶持100万元。具体办法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制定。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与市财政配套的扶持资金,鼓励企业上市。

  (五)完善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企业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加强配合。实行“市政府总抓、县区主抓、各部门开绿色通道”的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推进落实上市有关政策,对上市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评。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培育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帮助企业优化股本结构、依法进行改制,推进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各县(区)和企业监管部门配合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上市企业实行分类指导,采取一企一策,解决实际问题。各级财政每年要将上市经费纳入预算,确保上市工作需要。

  (六)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市政府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涉及工商档案的,应予补充完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及需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的,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涉及环保核查的,要帮助企业达到核查条件。发挥银行帮扶企业上市作用,实行“结对子”支持上市。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域外上市公司到我市注册。

  (七)为企业提供可供选择的中介服务机构。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具有执业资质、有保荐企业上市经验和能力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强与境内外中介机构的联系,为企业上市提供可供选择的保荐人等成套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八)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将全市新增上市后备企业数量、依法改制企业数量、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数量和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上市工作,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确保完成市下达的上市指标。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上市工作进行考评。市政府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和部门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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