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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市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省级补助资金
  (1)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公路桥梁按1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按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桥梁所在河流为通航河流,则相应补助标准分别乘上以下系数:河流航道等级为Ⅴ级以下的系数为1.05,河流航道等级Ⅴ级以上(含Ⅴ级)的系数为1.1。
  (3)改渡建桥项目桥梁宽度不小于4.5米,计算补助的桥梁桥面宽度不超过9米。
  2、市级补助资金:
  市政府按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公路桥梁不低于5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不低于440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补助。
  3、县级补助资金:
  县(市、区)政府按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公路桥梁不低于5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不低于440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县级财政资金给予补助。
  (二)对于已安排计划项目但截止到2007年年底还未完工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省里将按照以上补助标准给予补齐,市、县两级政府也应按照以上标准安排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加快项目的建设力度。
  (三)市、县两级政府补助资金从2008年起至2010年结束,在省交通厅正式计划下达后时下拨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所属乡(镇)自行解决。“十一五”期间,如有新增改渡建桥项目,享受上述同样政策。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
  (四)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项专用,并确保地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 奖励和优惠计征办法
  为鼓励各地加快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省里对列入"十一五"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规划并在2010年以前完成的项目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改渡建桥工程。
  (一)奖励标准:对于在2008年底前完成的项目按照省、市、县三级总补助标准的10%给予奖励,对于在2009年底前完成的项目按照省、市、县三级总补助标准的8%给予奖励,对于在2010年底前完成的项目按照省、市、县三级总补助标准的6%给予奖励。
  (二)以上奖励资金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和市、县二级政府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挂钩,其中:项目按时完工的省里将按奖励标准的6 0%给予奖励;市、县二级政府补助资金与省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的省里将按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三)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有关税收按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70号)规定执行,即:予以优惠、从低计征,并由县级地税局每半年一次,将征收情况抄送同级财政、交通部门,再通过县级财政拨补用于支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程;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给予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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