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负总责。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建设。在县(市、区)分管领导同志的组织指挥下,建设单位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具体负责,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为渡改桥的项目法人代表。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做好改渡建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2、 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方案、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等事项,提出项目重大变更方案报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4、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提出项目评价报告,发出交工验收证书,并做好工程项目的养护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规划和上报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改渡建桥项目的前期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改渡建桥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3、负责总结、交流改渡建桥工作的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改渡建桥的建设信息。
4、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改渡建桥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并负责组织改渡建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各级水利、环保、国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加快农村渡口改渡建桥服务,对改渡建桥项目在涉航、涉河、水土保持、环保、国土等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上要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理效率。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有关的水土保持、环境影响审批原则上采用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种形式进行审批。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全市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立省、市、县三级补助机制。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的资金原则上按省50%,市20%、县20%安排三级补助,建桥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两级政府安排筹措。
(一)省、市、县三级补助标准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