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九府发[2008]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纵深推进我市沿江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促进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意见。
第二章 投资审批服务
第三条 完善政府集中审批办证服务,建立九江市投资服务绿色通道,完善和组建市、县(区)两级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客商投资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无偿代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落户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台湾100大企业,外资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项目,需要代理服务的投资客商由九江市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本级的代理服务项目。其它县(市、区)需要市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帮办的,中心可协助代办。
第五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进入专业办事大厅办理的,均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办理、收费和送达。
第六条 实行项目审批联审制。进一步规范部门之间的办理流程,对法律法规规定审批事项需要多个部门提出意见办理的,由市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意见征求完毕后,由市客商投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七条 对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从受理到办结,一般情况下一周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延长至两周。逾期未办结的,视为默许,产生的后果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