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花税票代售合同
附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人 | 姓名/名称 | | 电脑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代理人/经办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址 | | 电话 | |
申请事项 |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 □(1)异地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本单位(含个人)所填报信息及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