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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02号 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花税票的销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许可数量,直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申请;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
  (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法律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原件2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二)《代售印花税票合同》(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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