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原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