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370号)
各区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局“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以及“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的三项内容,即“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管理办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见附件)办理。
上述行政许可取消后,我局尚保留实施“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两项行政许可,其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0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
十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
七条;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