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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三)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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