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和临时性服务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性服务,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性服务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要按项目进行管理,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性服务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性服务购买的项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