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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四)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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