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管理局要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督办。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案件,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查办。同时市市容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供电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用电服务。对私自提供电源的用户立即停止供电,并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已有正式电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单位要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做好项目查处停电工作。
(五)供水(排水)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水(排水)服务。对于新建项目办理临时用水(排水)和竣工项目办理通水(排水)手续的,必须查验项目土地、规划和建设许可文件,否则城市供水(排水)部门不得供水(排水)。对于未办理临时用水(排水)手续私自接管用水(排水)的,由市和旗、县、区城市供水(排水)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实施停水。对使用地下水、河道水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由水务部门负责查处并实施停水。
(六)供热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配套工程服务。对私自接拉供热管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并立即停止供热。对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服务的单位,由市和旗、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七)燃气经营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配套建设和供气服务。对没有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受理,不得为其建设、接用燃气供气设施。对擅自建设燃气设施或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服务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对已供气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各旗、县、区政府的项目查处工作部署,立即停止供气。
(八)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部门在接到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停工通知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停电、停水、停气等工作。
(九)各旗县区公安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强行制止的配合工作,对妨碍执法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交通管制,限制运输施工材料车辆通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消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十)市和旗县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工商、公安、环保、农业、林业、交通、水务、安监等许可审批部门,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发放许可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对已发放的许可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要依法予以撤销、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