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毁闭违法矿井的决定
(唐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我市《关于开展依法打击非法盗采国有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告》和《关于立即对全市所有矿山停产整顿彻底清查的紧急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毁闭违法矿井做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煤矿和非煤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立即予以毁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无证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无证非煤矿井;
2、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井;
3、证照手续到期不再续办或不能续办的矿井;
4、经多次安全生产检查,仍存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特别是6万吨及以下煤矿。
二、关闭矿井标准
1、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追缴违法所得;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6、吊销相关证照;
7、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职责分工
1、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辖区内符合以上关闭条件矿井名单(联系电话2823553传真2827135);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报送的矿井名单汇总后,立即通知市公安局对关闭矿井予以毁闭。
2、对需要吊销证照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立即提请省国土资源厅吊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立即提请河北煤监局吊销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市安监局立即提请省安监局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吊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工促局负责提请省发改委吊销非煤矿山生产许可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提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毁闭违法矿井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抓好工作的督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