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经能〔2008〕305号)
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能评服务体系,提高评估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是指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局是能评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能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发展局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能评机构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能评机构申报备案时,应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报表》;
(二)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
(三)能评人员、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机构章程及能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经济发展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节能评估人员变动的;
(三)办公地址变更的。
能评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