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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8〕3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面向城镇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国务院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深刻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紧迫感,增强责任感,抓住有利时机,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加快试点工作步伐

  今年是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一年。按照省政府部署,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5月份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出台政策并做好相关准备,6月份开始参保登记,7月1日前全面运行;全省新增城镇居民参保人数 150 万人,确保参保率达到60% ,力争70% 。各地要按照这一部署,进一步明确本统筹地区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排出试点计划,完善试点方案,制定试点工作步骤,加快试点工作步伐,确保省政府下达的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纳入参保范围,扩大覆盖面。省政府已明确,今年省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增加50% ,即按地区类别为每人每年60元、30元、18元。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增强制度吸引力;要密切与教育部门的合作,争取各类教育机构的配合与支持,推动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参保率的提高;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协助做好纳入新农合制度的城镇居民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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