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

  3.报送材料。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制定依据各一式三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同时报送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

  四、《条例》七条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在实体内容方面,主要审查以下三个问题:

  1.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凡属于上级机关行使的权力,未经授权,下级机关不得行使;凡属于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凡是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2.是否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加以具体化,但不得与之相抵触。如果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这种问题,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3.是否合理、适当。对严重脱离实际,或有失公正,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等明显不适当、不合理、不公平的规范性文件,也要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五、《条例》确立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协商的工作机制,规定了主动审查、被动审查两种启动方式。

  1. 主动审查的机构。市和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负责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送分管领导批示后,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分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主动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机构的,应当明确主办机构。

  2.主动审查的重点内容。一是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如征地、拆迁等问题;二是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如是否剥夺法律救济的途径;三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行政处罚的,如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擅自搞税费的减免,搞特殊优惠。对涉及以上这些重点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照审查标准,积极主动地开展审查工作。对不涉及以上这些重点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不再继续审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