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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若干规定
(2008年6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贯彻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范围:

  1.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2.应当报送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3.省《条例》规定的决议、决定、命令,还包括意见、通知、通告、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纪要等。

  4.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程序:

  1. 具体负责报送机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具体负责报送备案。

  2. 报送时间。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的,以投递邮戳记载日期为报送时间;以其他方式报送的,以收到日期为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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