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组成,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人和省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会期一天,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督办室和与议题有关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