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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在产地已取得水生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
  (三)供货单位已取得水生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需分销时, 加盖供货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视为分销商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 (补充检疫)
  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其证明已失效的,应当申请水生动物检疫检验机构补充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市销售。补充检疫方法按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责任)
  实行水产品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度。
  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查验进入市场销售的水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并如实填报《水产品入场登记表》后,方可准予入场销售;
  (二)负责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经销商进行质量安全宣传、指导,与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
  (三)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四)进入市场的水生动物及产品的储藏、暂养、转运、加工和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对发现的不合格水产品应立即制止销售者出售或转移,并及时报告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不得为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水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保管、仓储、运输、经营场地等条件;
  (七)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第十二条 (经营者责任)
  水产品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产品种类、来源、数量、时间、运输单位,购销台帐应与产品实物相符,并保存2年;
  (二)销售预包装的冰冻、冷藏的水产品必须附具产品标签,标明产品名称、检疫证明号码、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规格、产地和生产者,标签应当使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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