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3)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4)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5)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设置了五级职员A岗位的,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方可晋升五级职员A岗位;在五级职员A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方可晋升四级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3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4.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和我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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