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见附件3),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1.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满足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事业单位经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