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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8〕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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