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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已经2008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
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

  一、停止、取消的收费项目
  (共67项)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3项):
  1.驾驶考试场地租用费;
  2.红外线桩考租用费;
  3.理论计算机模拟考试费。
  市人事局(7项):
  1.劳动合同鉴证费;
  2.变更合同鉴证费;
  3.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外省到我省安置的);
  4.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省内跨地区安置的);
  5.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成都地区跨县(市)安置的);
  6.退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审批表工本费;
  7.劳动争议仲裁费。
  市安监站(1项):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查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项):
  1.劳动合同鉴证费;
  2.变更合同鉴证费;
  3.劳动争议仲裁费。
  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1项):
  档案托管服务费。
  市种子管理站(1项):
  仲裁检验费。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1项):
  查档咨询服务费。
  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1项):
  房屋租赁手续费。
  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处(1项):
  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市交通委员会航务管理处(5项):
  1.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费;
  2.航行日志费;
  3.内河航道养护费;
  4.水路运输管理费;
  5.船舶港务费。
  成都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办公室(1项):
  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费。
  市文化局(1项):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成都图书馆(3项):
  1.智能卡工本费;
  2.智能卡服务费;
  3.查阅馆藏微缩文献费。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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