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向从事机动车营运的个体运输户收取工商管理费用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7]42号)
淮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出租车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淮价费[2007]3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41号)明确:“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号)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规定,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以下简称“两费”)”。
二、两费是面向全社会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所以国家和省公布的涉及机动车收费目录均未包含。国家上述文件对此解释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收取,而不是专门针对机动车辆收取,因此,《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未将这两项收费列为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据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在转发上述文件时未将两费列入,并明确我省个体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标准、收费方法,仍按《关于个体运输业户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1995]144号、苏价费[1995]第34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