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所在区政府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价格,作为该项目费用结算依据。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10%。计息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拆迁安置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按本办法申请核定价格的,所在区政府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拆迁安置房价格核定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