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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房[2007]79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县)局:
  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价格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拆迁安置房价格管理,保障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及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制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结合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所在区域平均建房成本,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如经测算,低于基准价格区间下限或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直接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须超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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