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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当地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政府。
  (3)属于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区县政府和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县有关部门应每月向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当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含本预案规定级别以外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2.1.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2.1.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4 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初次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受伤害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事故信息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2)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初次报告应包括:隐患产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评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情况、导致隐患产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隐患信息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食品安全事故的阶段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产生的原因,包括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4)食品安全事故的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3.2.1.5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
  3.2.1.6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公众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后,应立即向相关环节监管部门或有关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承办单位应迅速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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