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以国务院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为依据,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评估办法,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规范等,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困难群众的维权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通道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保障能力,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提高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案件承办量逐年上升。在保证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加大民事、尤其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力度,实现办案数量持续增长。要重视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全过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指导,着力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强化对办案质量的指导监督,完善案件办理质量监控体系,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的、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的、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改善服务条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工作环境,促进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部、省规范化建设标准,改善服务环境和办案条件。市、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应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候谈室、调解室和档案资料室等,完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办案设备,确保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全部按期通过部、省规范化建设达标检查验收。同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从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出发,适当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办案质量考核发放办案补贴。
六、广泛开展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