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基数,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必要的经费需求,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同时,要积极探索设立市法律援助基金,充分利用社会财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采取财政投入、专项资助、社会募集的形式,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办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完善工作衔接措施,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建立起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各级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仲裁、鉴定机构等单位要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积极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减免与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司法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
三、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队伍建设,通过学习教育和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根据司法部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化达标要求,采取内部调配和社会招聘等多种形式,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比例,保证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研究,找准法律援助工作的定位,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要加强对信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高等院校等设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指导,完善规范运作机制,利用自身优势为特定困难群体开展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积极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在全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网络,畅通协调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研究解决协调配合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在法律援助业务规范、质量管理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