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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组织体系日趋健全,工作保障和配合机制基本建立,法律援助业务不断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南京的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平需要法律援助制度,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法律援助制度,保持社会稳定需要法律援助制度,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更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十一五”规划将其列入社会事业发展奋斗目标和政府的工作目标,明确考核指标,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低收入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和民事、行政受援事项,努力实现应援尽援。要结合实施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专项执法检查,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责任,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二、健全运行机制,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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