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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信用办《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信用办《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信用办拟定的《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
(市信用办 2006年11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推动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带头使用信用产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通过对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调查、加工而形成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评级报告等。
  二、信用产品的使用。市各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企业或个人,解释信用报告的用途。企业或个人可向征信服务机构办理信用报告申请手续,征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规定提供信用报告。
  三、在下列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可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除按规定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商业信誉的因素之一。
  2、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投标企业除应按照《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履约能力、服务信誉的重要依据之一。
  3、土地交易招投标项目。投标企业除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资质等材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信守承诺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4、政府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企业除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对其发展能力、信用状况的评判参考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购企业和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供信用报告,出让方应将收购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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