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对发现的商业贸易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商业领域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市国资委: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改制中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移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协调会商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召开,编写印发《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改革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各成员单位均应确定一名联络员,以便于工作衔接。
五、协调会商机制工作规则
(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每年召开1至2次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通报和交流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和重要信息;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会商其他需要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临时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的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等相关工作措施,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协调、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临时会议由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召集。涉及部门少的个别事项,对口单位负责人也可及时自行沟通协商。
(三)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召集,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处置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协调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工作;研究分析重要经济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研究制定经济违法犯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具体预案;研究布置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