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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三)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协助处置发生在全市的、由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四)健全案件移送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工作联系的意见》,不断健全完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相互移送机制。

  (五)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对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纳税信息资料、行政处罚信息资料等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为及时获取经济犯罪情报、侦查破案和加强对不良信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六)提供专业鉴定与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提供鉴定、协查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和协助。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活动。

  (七)分析经济安全形势。根据国家、省经济工作总体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定期分析经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全市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政策和建议,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八)设立“侦破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准备金”。进一步加大对打击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投入,尤其是对办案经费予以保障。切实实现对经侦工作保障有力,保障到位,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坚强的后盾。

  四、协调会商机制的成员单位和职责

  协调会商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组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单位。市公安局为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监督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侦查工作;研究有关查处经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市公安局: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开展调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向境外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向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会商机制有关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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