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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256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9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函复如
  一、工本费标准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035),每卷22元(200份/卷)。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商银行自助式一联票(编码l27003036),每包l50元(1000份/包);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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