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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2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请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请持本通知到市、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经与市发改委联系确认《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035)编码有误,正确的编码应为:127003035,请各局在办理《收费许可证》时按正确的编码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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