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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小额贷款组织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组织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组织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组织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组织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组织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设立条件
  股东:小额贷款组织股东组成可在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通过公开招标产生。一是按照省方案,由3-5个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组成,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由2-200名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两种方式出资人均须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所有入股资金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缴纳。按照第二种方式组成股东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0%。
  从业人员: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须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凭省金融办颁发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业务工作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组织章程: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7〕142号文件规定,制订组织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营业场所:小额贷款组织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符合公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
  六、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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