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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总监审核报告;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报告;
  (四)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
  事前报告为财务总监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事先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本规定第四条1-5项的所列事项中的重大活动及非日常性工作;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四)对全资、控股企业以外提供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事后报告为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必须在事后5天内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二)市财政局要求报告以及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委派机关负责。在被委派期间,财务总监享受被委派单位副总经理职级,人事工资关系、奖金、福利等在市财政局,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定期沟通情况,了解信息,协调相关事宜,每年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继任、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必须交流到其他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任职。财务总监的委派坚持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曾经工作过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和有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经查实即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应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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