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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2008、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参加。
  各区(县)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县)长亲自任领导小组组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市及区(县)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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