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根据省环保厅提出的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项目名录,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经委、各区(县)环保局会同本级发改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其中中央、省和市管理企业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摸底,整改工作由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整治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各区(县)政府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11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2月)
各区(县)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属地内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
各区(县)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