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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布局调整。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要按照集中布局、资源整合、优化利用的原则,加快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及其配套区集中,力争于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除南京化学工业园和金陵石化区域外,其他区域禁止投资新建化工项目,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
  2、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原则上2007年底前,主城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要搬迁至化工园区;个别企业确因情况特殊,经市政府批准可于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符合产业空间布局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化工项目由市发改委、市经委核准或备案,备案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向市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经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2005年以来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2005年以前建成投产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区(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如果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要求,但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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