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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超过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2)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3)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4)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6)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7)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除市属以上化工生产企业由市政府依法取缔以外,其余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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