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射、灌肠、换药、清创缝合、针灸、推拿、拔火罐、普通门诊手术等治疗费。
(二)A超、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规定使用的药品费。
第七条 下列门诊情况,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一)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一般门诊费用;
(二)一般门诊补偿范围以外的费用;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
(四)经审查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
(五)超出药品、医疗项目限价的部分费用;
(六)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二线限制用药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七)未使用统一版本处方开药;
(八)处方必填项目填写未完整;
(九)处方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
(十)无患者签名;
(十一)未按规定时限上网记录补偿信息及未记入医疗证;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门诊费用补偿与结算方式:
(一)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一般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即时垫付补偿。结算补偿时患者须提供门诊发票、复式处方、《合作医疗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有关资料,并分别在《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和《门诊统筹处方》上签名按手印和留下联系电话。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合患者门诊费用时,其经办人员应填写《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项目填写必须完整)和在《合作医疗证》上记录补偿信息,并及时、准确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村定点卫生室由合管站协调卫生院或采取其他方式录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参合农民的门诊补偿费用,原则上每月与经办机构结算一次(村定点卫生室由卫生院代其结算与报账)。结算时须提供《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报账联)、每位患者的复式处方(报账联)及门诊发票,先报合管站初步审核,再由合管站报市合管办复核后拨付当月费用。
第九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服务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经办机构考核评估与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签订门诊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