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自2008年起,分3年(批)向市卫生局推荐建设单位,推荐工作于每年1月份完成。
(二)根据各县(市)、区推荐的建设单位,经市卫生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审核,于当年2月份确定建设单位名单。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细则》(浙卫办妇社〔2008〕8号)(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进行考评。各县(市)、区定期对建设单位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当年底前按《评审细则》进行评审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对符合要求且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建设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并在合格单位中选报省卫生厅参加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审。
四、建设资金补助原则和监管
(一)补助原则和范围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所需资金实行“县(市)、区投入为主,市级补助为辅”原则。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片)村卫生室(服务站)建设运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创新性工作等的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向象山县、宁海县和奉化市倾斜。
(二)建设补助资金安排
1.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办法,对验收合格者,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片)村卫生室(服务站)建设运行补助资金。对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片)村卫生室(服务站)建设运行经费的补助按《关于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甬卫发〔2007〕137号)文件执行,各地要制定考核细则,按绩补助。
3.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的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在第一轮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制订3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并填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确定项目总投资和县、镇(乡)两级财政资金补助数,向市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对上报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按轻重缓急,研究确定补助方案。市级财政建设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县、镇(乡)两级财政补助数之和的1/2给予配套补助,且单个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也给予一定的支持,其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