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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设目标和内容

  (一)建设目标

  根据建设“卫生强市”的战略决策,依照《浙江省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标准(试行)》(浙卫发〔2006〕171号)(以下简称《创建标准》)的要求,从2008年起,通过3年建设,基本建成网络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有序,居民较为满意的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底,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完成率≥90%。

  (二)建设内容

  按照《浙江省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标准(试行)》的要求,从完成网络覆盖、完善设施设备、拓展服务功能、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着手,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建设工作。

  1.完成机构网络覆盖。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建成方便可及的服务网络,尤其是在农村和相对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室(服务站)的建设运行。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实现城乡社区卫生10-20分钟服务圈。

  2.完善机构设施设备。坚持实事求是,在农村和城市分别依照第一轮《宁波市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甬卫发〔2004〕103号)和《创建标准》的要求,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建设,业务用房达到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达到装备要求。

  3.拓展卫生服务功能。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实施社区责任医生制度,规范开展以重点人群、重点疾病防治为主的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社区卫生诊断与干预,着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网底作用。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创建标准》的要求,配足人员,加快培训,全面提高各类人员的学历水平和技术能力,完成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强中医药科室建设与适宜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使用。

  5.强化保障措施。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建立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推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的经济补偿机制。积极落实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辖区居民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率。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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