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卫发〔2008〕14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财政局、发改局:
现将《宁波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有关2008年度规范化建设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经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自评后,由各县(市)、区对建设单位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于10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
2.市卫生、财政、发改部门将于10月份抽查验收。
3.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求资金补助的,于每年一季度前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要求填报市卫生局,本年度建设项目要求在2008年8月15日前上报。
4.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省级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卫办妇社〔200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照《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细则》七大项目中有一项未达规定分值80%、未实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未开设全科诊疗业务、中心辖区范围内实行一体化(药品配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未达到规划已建数70%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宁波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3号),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健康促进工程,加快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努力建设“卫生强市”,决定实施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并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根据我市统筹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际,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全覆盖,促进服务功能、服务模式、内部运行和政府投入机制等方面的转变,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密切协作的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